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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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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764322288H/2023-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资〔2023〕13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监管企业:

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45次党委(扩大)会、第3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现对2019117日出台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监管企业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突发网络舆情的,应当按照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舆情相关系列工作制度机制要求,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二)删除原第四条第(七)项“监管企业每年121日至春节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情况报表》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删除原第四条第(九)项“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报送董事会决议的通知》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度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报告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

(四)将原第十条修改为“监管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重大事项的,应当视情节和后果严肃追究责任。对监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请按照修改后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反映。

????????????????????????????????? ? ? 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

???????????????????????????????????????????? ? ?2023121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