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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反腐倡廉责任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3-11-07
 

一、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校 党 委 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作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校行政领导班子 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校 纪 委 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 高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校党委书记、各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和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及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班子其他成员和所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委(总支)、行政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一把手(含直属单位、机关部、处、室和群团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纪委、监察部门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校党委、行政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向校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征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向党委推荐。——《江汉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三、其他有关方面规定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要制定和完善学校“三重一大”的具体标准、执行程序、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学校任用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要全面落实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轮岗交流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和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要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在民主推荐、民意测评中多数人不赞成的,不得提拔任用;对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要坚持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对重要部位、重要岗位人员要定期交流。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 高校内部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制,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要加强学校经费预决算的管理,凡未列入预算的项目经费,学校财务可以拒绝开支。要适度控制学校基本建设速度和贷款规模,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学校内部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集中支付制度,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机关处室和各院系一律不得设立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严肃查处当事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等院校的收费政策,所有收费均要纳入财政预算外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向学生乱收费。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 *高等学校党委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支持学校行政部门不断创新和完善基建(维修)招投标管理制度,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进入政府设立的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要坚持除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外,其他校领导不得插手、干预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建材、配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要建立隔离墙制度,对领导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制约。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资金的增减拨付,都要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项目变更较大、资金增减较多的,要在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分管领导不得个人决断或审批。 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大力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特别是要加强基建建设工程的审计,凡单体工程项目资金在百万元以上的,要采取跟踪审计和全过程监督等同步预防措施。工程建设结算,未经审计和监察部门签字认可的,财务部门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资金。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设立学校内部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止商业贿赂。开展物资采购审计,促进完善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各高等院校要把规范图书教材、大宗物品以及医药用品及其它大型设备购销行为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健全和落实公开招投标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在上述购销活动中收受对方的折扣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外收入管理,其中图书教材折扣应让利给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回扣和变相收受回扣。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 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高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改革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高校所属院系及各部处等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建立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法维护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高校资产流失。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完善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丰富公开内容,使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改革和完善特殊类型招生制度,严格规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行为,不断提高特殊类型招生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试题泄密和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对研究生教育招生、成人教育招生、体育艺术招生以及自主招生等各类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凡是应公开的招生信息,特别是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测试入围标准和考生名单、享受特殊照顾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都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治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要加强学术研究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评审程序,积极预防和纠正学术研究领域的不正之风。对学术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各高等院校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盗用、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获取的荣誉要坚决予以取消,获得的利益要坚决予以追回,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高校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校、院系两级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工广泛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完善公开的程序,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建立公开评估机制,增强公开的及时性,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和真实。要通过多种形式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向师生员工和社会予以公示、公开,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意见》四、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教育部党组近日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十不准”包括: 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中国教育报201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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